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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三十五)公司认定为非中短存续期产品,但利润测试的退保率假设前5年已超过60%。(三十六)产品保险期间与利润测试中退保率假设等所反映出的预期存续期不一致。(三十七)万能型产品条款约定只可以趸交,不允许消费者追加保费,与万能型产品交费灵活的特点相违背。
(三十八)通过刻意调整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安排,使产品投资收益率在一定时间内为固定值,且在销售宣传时明示或暗示产品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与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违背。(三十九)分红型产品分红演示中使用的股东、消费者之间分红比例,给予消费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实际分红中给予消费者的分红比例,夸大分红利益,误导消费者。
后因东方金钰未按约履行《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及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等义务,联储证券主张其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2.99亿元认购了昆仑信托发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主张其自2018年7月24日起受让了昆仑信托在《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与2.99亿份信托份额对应的权利,并以此为由向被告主张提前回购股权收益权,同时索要回购价款2.99亿、定期行权费0.15亿及相关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停牌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解决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等。但最近几年,A股上市公司随意停牌、长期停牌、停牌期间信息披露等问题日渐凸显,“停牌钉子户”等恶性操作也屡见不鲜。此前数次股市急跌中表现得极为明显。大跌中先停牌,就是当时最常见的避险招数。比如,在2015年7月末近500家停牌公司中,因重大事项、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拟披露重大事项等原因的有242家,占比近50%。此外,还有47家公司停牌重要事项未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为明确核查标准,监管还制定了详细的负面清单,规定相当细致,包括原位癌不得列为恶性肿瘤除外责任,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得盲目设置高额给付限额,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等。详细的禁止性规定引发行业关于人身险产品再度大面积停售的担忧,但《通知》果真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吗?
这份合同未来是否存在风险呢?首先,从合同执行看。2018年3月,公司与藏格锂业签订年产1万吨碳酸锂的盐湖卤水提锂装置《设备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5.78亿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设备发运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第二批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整体考核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剩余的合同总价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